老罗的流水账:含泪播种者,必欢呼收割!
论文和邓玉娇 
Wednesday, July 1, 2009, 10:22 AM - 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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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一直在关注邓玉娇,而且一直转载与她相关的文章在本blog上,可喜的是邓玉娇终于得到了自由,虽然结果有那么一点的苦涩,而遮羞布所掩盖的也因风起隐现。

我的E文之烂,存在已久,如今要发表E文SCI或者EI,真是困难重重。回顾一下我的工作与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如下:
1. 高性能计算机的维护与管理;
2. DNS服务器的管理;
3. 空间建模环境;
4. 图形化建模;
5. 普氏原羚;
6. 无线传感器网络。

每一个都是如此的庞大,都关联不强,我都有些支撑不住了,等到几年毕业之时,回首,我能说我研究过什么呢?精通什么呢?能做什么呢?也许我能过说:“基本上,别人不愿意做的,我都愿意尝试”,那我可是科学的老油条了!

困惑!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
清朝名吏判词和邓玉娇之判决比对(转) 
Monday, June 22, 2009, 02:42 PM - S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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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转自http://www.dahe.cn/xwzx/txsy/jrsp/t20090622_1585228.htm,本文只为记录之用,并不代表本blog作者的想法,谢绝跨省及其它追捕行动!
2.本人坚决拥护共产党,爱祖国,爱人民,支持和谐社会。
3.如果此文存在某些错误,请与原作者及大河网联系,本人并不赞成原作者的观点!
4.baidu和google,bing等搜索网站也存在着记录网络上信息的功能,本文类似,如要追究,请先起诉这类搜索引擎公司。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古已有之,毛泽东同志说:“在中华民族的开化史上,……有丰富的文化典籍”(详见《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而《清朝名吏判牍》所载张船山《拒奸杀人之判》就是其中的一部分,这是一篇关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珍贵历史文献。现将案情和判词分别介绍如下:

  有陶文凤者,涎其弟妇丁氏美貌,屡调戏之未得间。一日,其弟文麟因事赴亲串家,夜不能返。文凤以时不可失,机不可逸,一手执刀,一手执银锭两只,从窗中跳入丁氏房中,要求非礼。丁氏初不允,继见执刀在手,因佯许也。双双解衣,丁氏并先登榻以诱之。文凤喜不自禁,以刀置床下,而亦登榻也。不料丁氏眼疾手快,见彼置刀登榻,即急趋床下,拔刀而起,文凤猝不及意,竟被斩死。次日鸣于官,县不能决,呈控至府。

  张船山(1764-1814),四川遂宁人,清乾隆进士。本案是张出任莱州知府期间办理的一件拒奸杀人案件。对此案,张船山悉心研判,便得其实,随后下笔判丁氏无罪。判词曰:

  (一)审得陶丁氏戳死陶文凤一案,确系因抗拒强奸,情急自救,遂至出此。又验得陶文凤赤身露体,死在丁氏床上。衣服乱堆床侧,袜未脱,双鞋又并不齐整,搁在床前脚踏板上,身中三刃:一刃在左肩部,一刃在右臂上,一刃在胸,委系伤重毙命。本县细加检验,左肩上一刃最为猛烈。当系丁氏情急自卫时,第一刃砍下者,故刀痕深而斜。右臂一刃,当系陶文凤被刃后,思夺刀还砍,不料刀未夺下,又被一刃,故刀痕斜而浅。胸部一刃,想系文凤臂上被刃后,无力撑持,即行倒下。丁氏恐彼复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横戳一下,故刀痕深而正。

  (二)又相验凶器,为一劈柴作刀。正与刀痕相符。而此作刀,为死者文凤之物。床前台下,又有银锭两只,各方推勘,委系陶文凤乘其弟文麟外出时,思奸占其媳丁氏,又恐丁氏不从,故一手握银锭两只,以为利诱,一手执凶刀一把,以为威胁。其持刀入房之际,志在奸不在杀也。丁氏见持凶器,知难幸免,因设计以诱之。待其刀已离手,安然登榻,遂出其不意,急忙下床,夺刀即砍,此证者诸死者伤情及生者供词,均不谬者也”。

  (三)按律因奸杀死门载:妇女遭强暴而杀死人者,杖五十,准听钱赎。如凶器为男子者免杖。本案凶器,既为死者陶文凤持之入内,为助威强奸之用,则丁氏于此千钧一发之际,夺刀将文凤杀死,正合律文所载,应免予杖责。且也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佳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苟非毅力坚强,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于杖?此则又敢布诸彤管载在方册者也,此判。”(为了判词条理清晰,上列括弧及分段均为笔者所加。)

  封建制度的法条律例固然是封建统治者贯彻自己的意志,维护自己的统治的工具,但它也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现实基础,否则它就不能有效地发挥其社会职能作用。而《清朝名吏判牍》所载张船山的判词有“缜密的逻辑、透彻的说理”恰好体现出对“拒奸杀人”之判的符合情理、适于法条,这的确是一份不可多的,有理有据,堪称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典范判例。

  让我们再回头看一看,比一比就不难发现,清朝丁氏和邓玉娇两者之间杀人的共同特点都是妇女戳死了男子,可最大的不同点就是一个无罪,一个有罪:

  前者判词“夺刀还杀,勇气佳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

  后者判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前者面临“从窗跳入丁氏房中,要求非礼”!

  后者面对“两次拦住,强迫要求陪其洗浴”!(原始通报为:特殊服务)

  前者面临“一手执刀,一手执银锭两只”。

  后者面对“拿一搭儿钞票朝其面部搧击”。

  前者定为“强暴横来,智全贞操”!

  后者定为“心境障碍,防卫过当”!

  前者杀人后“次日鸣于官”。

  后者伤人后“即报于警方”。

  前者“因佯许也”。

  后者“至死不从”。

  由此我们便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前者是无罪不罚,后者却是有罪而免罚!这又是两案显著的不同之处。再一个不同之处就是前者无病,而后者“有病”!除此而外,还有什么不同?就是这样一个“精神不正常”的人,有“网站月薪3000聘邓玉娇做网编,免费培训包食宿”(6月19日人民网海南视窗),就是这样一个“有病”之人偏偏有网站给看上了,我们的社会究竟是哪儿出了毛病?

  试想:2009年5月10日晚,面对酒足饭饱者们在雄风宾馆“梦幻城”特殊环境下的次次进逼,没有实行正当防卫,那天晚上的结果又会是怎样的结局?

  邓玉娇之所以“防卫过当”,就是把“妇女对本人的性权利视为比生命还重要”有无限防卫权利和“一般的不约束自己的防卫强度”混为了一谈,当面对次次进逼时,邓玉娇只能听从他们的强迫,不得把他们给制止住,因为这样做,邓玉娇便变成一个“故意伤害”者了!如此“防卫过当”,明显缺乏辩证法啊。

  把一大姑娘家“拉”来“扯”去则是本案不同于其他“防卫过当”案件的性质所在!同时,这也是邓玉娇能够“冲出国门”,成为世界关注的新闻焦点所在。对邓玉娇“故意伤害”的认定到目前为止仅是一审认定,依据相关法律,邓和其亲属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径直改判无罪。

  丁妇人面临“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佳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能载入史册,而邓玉娇“一不被金钱所诱惑,二不畏强横,三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正当防卫权利”照样能在民间广为流传。因为有着五千年文化传统的中华民族,人们用“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格言持之以恒地自勉自励,国人向来是挺起腰杆来做人,而这些恰恰是脊梁里边的骨髓。
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审宣判:防卫过当当庭释放(转载,高兴中...) 
Tuesday, June 16, 2009, 03:39 PM - S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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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SOHU网转载。

6月16日上午,巴东县人民法院庭审现场,邓玉娇坐在被告席上。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今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法院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予处罚。
(记者 田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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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就强奸发生学与高一飞教授商榷(转) 
Tuesday, June 16, 2009, 09:23 AM - S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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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卫方

去年,因为高一飞教授公开赞成“三个至上 ”,以及对司法改革的方向提出不少与官方契合的观点,我曾经跟他有过很直率的商榷。当然,结果看起来是谁也说服不了谁。邓玉娇案曝出之后,高教授又发表了一些惊人之语,不只是与这个事件引发的民意完全相反对,其间的逻辑以及对情理的理解可以说错得离谱。因为他是一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专家,所发表看法也许会对于司法部门发生某种直接的作用,事关几个当事人尤其是弱女子邓玉娇在法律上的命运,加上审理在即,自己不得不重作冯妇,与他商榷。

警方关于本案的侦查结论发表于5月31日,第三天,高一飞教授就发表了题为“公安机关对邓玉娇案的定性符合法理和情理”的文章,其中关于事发时邓贵大、黄德智究竟向邓玉娇提出了怎样的要求,为什么会导致邓玉娇拼死反抗,高一飞教授在没有看到具体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了这样的推理:

有人提出当时邓贵大等人是正在进行强迫卖淫或者强奸还没有成功的情况下遭到邓玉娇反抗而至【致】人死伤的。但是,这样的说法违背了人之常情:第一,在洗浴场所,整体上是公众场所,如果要强奸或者强迫卖淫,被强制者都可以反抗、呼喊,根本就不可能实现。第二,即使强制者人多力大,使反抗、呼喊没有任何意义,也会受到报警,不符合犯罪后希望不被发现的心理特征。第三,有人提到强制洗浴就是强迫卖淫,因为潜规则下,异性洗浴就是卖淫,这个说法存在的问题是:法律对潜规则没有办法,法律需要证据,何况“异性洗浴就是卖淫”并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结论。

所以,对邓玉娇和邓贵大都【的】公平的中立、理性的推断是:在邓贵大等人在强制要求邓玉娇洗浴被拒绝之后,自己扭曲的尊严观和人生观的支配之下,感觉到自己的“尊严”受到了损害,对邓玉娇进行“ 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目的都是想挽回自己被邓玉娇拒绝时被损害的面子,这种行为的性质是严重的侮辱。而性格刚烈的邓玉娇不愿意忍受这种屈辱,奋起反抗,致人死伤。所以,即使先前存在过要求强制洗浴的行为,但后面的“拉扯推搡、言词侮辱”也不是要求强制洗浴手段,而是侮辱的方式,拉扯推搡的目的已经不是把邓玉娇拉回去搞异性洗浴了。对这种严重的侮辱,可以进行防卫,但不能是至人死伤的方式,否则就是过度了。公安机关侦查结论对事实的认定是符合常理常情的。(http://blog.ifeng.com/article/2755277.html)

遗憾的是,这里根据所谓“人之常情”对事实真相的“公平的中立、理性的推断”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我们且看高一飞教授排除强奸或强迫卖淫的依据。第一,因为洗浴中心是公共场所,若要强奸,则被害人会反抗、呼喊,于是就不能得逞。高教授啊,难道你不知道这洗浴中心是个怎样类型的公共场所?连央视5月23日《新闻周刊》都报道,那雄风宾馆因为“涉嫌色情服务,经理已被依法传唤”(http://news.qq.com/a/20090523/000835.htm)。既然这里有色情服务,就不排除两个喝醉了酒的男人把在“水疗室”里洗衣服的KTV服务员误认为是可以提供色情服务的人员,进而强迫提供性服务的可能。退一万步,稍微了解一点犯罪史的人,都会知道强奸犯罪甚至轮奸有时候会发生在多么不可思议的地方。就在上一个月,不少媒体还报道过今年3月15日发生在北京市大兴区一所高中里的案件,在中学教室里,三名未满18岁的男生将其他学生驱赶出去,其中两个学生公然把一个女生强奸。教室算是公共场所吧,而且是教书育人的公共场所!被害人一喊就不成?三个大老爷们,你一个小丫头,你喊谁去?

高教授的第二条理由更荒唐:即便喊叫没用,被害人事后会报警,因而“不符合犯罪后希望不被发现的心理特征”!我的天,只要想到有人报警,意图强奸者就会不强奸,那天底下就不会有故意犯罪了。况且几个醉汉来到的本来就是一个提供色情服务的场所,一方出钱,一方出卖肉体,那是这个最古老行业天经地义的规则。嫖客心中,妓院里哪里有强奸这回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本来就不认为是犯罪,哪里会有对报警的担心和所谓“犯罪后不希望被发现的心理特征”?我要你提供“特殊服务”,你不干,无非是想多要钱。于是我拿出四千块,你还不知趣,于是就霸王硬上弓……高教授,难道这种情况不可能发生?

至于第三条,高教授努力将“异性洗浴服务” 说成是洗纯粹浴,而非行男女欲,这恐怕需要证据。如果央视所报道、有关部门已证实雄风宾馆洗浴中心提供色情服务不是一条假消息,那么高教授就难以把雄风宾馆从异性洗浴等于色情服务的惯例中洗脱出来。看看电视画面里的号称“水疗室”中的摆设,一边是木制浴桶,一边有一张床,三男一女在这里洗浴,女的只是跟男人们一起洗,男人们也只管自己洗呀,洗呀,大家赤诚相见,香乳以沫,谈笑风生,家事国事,就是不涉及性事——你骗鬼去吧!

我跟高教授是校友,尽管相互之间有不少观点很不相同,但是看到网上那么多的对他的攻击谩骂,自己心中也不是滋味。说实话,这一次我真的无法从“常理常情”去解释他为什么要写这样的文章,而且其中那么多显而易见的硬伤。那突破了一个学者发言应当遵循的逻辑底限。“太年轻,太简单,有些时候很幼稚。”可是,他的年龄也不算轻了,如此简单和幼稚,真有些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我很希望高教授能够给出些解释。
邓玉娇的精神病鉴定:是否先要将她折腾出精神病(转) 
Tuesday, June 16, 2009, 09:16 AM - S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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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的“梦幻城”女服务员邓玉娇,案发后即被警方送入恩施州优抚医院“观察”,而邓玉娇的亲属也坚持进行鉴定。(5月20日《重庆时报》)

  警方和邓玉娇的亲属都要求对邓玉娇进行精神病鉴定,不过,双方的出发点似乎差别较大。邓玉娇的亲属认为“家族无精神病史”,即使其家人证实,最近两三年邓玉娇因睡眠不好服用安眠药,这也与患精神病根本是两回事。所以,邓玉娇的亲属坚持鉴定,是为了证明邓玉娇的“清白”。而警方说邓玉娇可能有精神病,是为了将棘手的案情简单化,好把案件办得“圆满”,因为只要能“肯定”邓玉娇有精神病,那邓贵大的死就好有说法了。

  可医院至今没有对邓玉娇进行精神病鉴定,这倒不是恩施州优抚医院“目前不具备鉴定的条件”,而是警方迟迟未下精神病鉴定委托书。按照警方公布的调查情况,案发后,他们从邓玉娇的口袋中搜出了抗抑郁药物,既然如此,警方要求对邓玉娇进行精神病鉴定不算不正常。可令人疑惑的是,邓玉娇在医院多日,警方又迟迟不下鉴定委托书。这个中的原因很简单,警方担心一旦鉴定结果出来了,邓玉娇无精神病,事情就没有退路了。

  对邓玉娇是否有精神病的鉴定迟迟没有进行,可邓玉娇受到的折磨却一直在进行着。且不说,她一个女孩子情急之下杀了人,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 情绪很不稳定”,就是将一个精神完全正常者送进医院精神病科多日,怕也难以忍受精神上的折磨。况且,邓玉娇还被采取了“约束性防护措施”,“手腕、踝和膝等部位被用布条约束后固定在病床上,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均受到限制”。难怪邓玉娇会在病床上“痛苦地抽动身体”,还要大叫“爸爸,爸爸,他们打我”。在这样的“约束性防护”下,如果鉴定迟迟不进行,我真担心,等到正式鉴定之日,即使邓玉娇先前没有精神病,也完全变成了精神病人。

  既然警方和亲属都要求对邓玉娇进行精神病鉴定,那就应该立即安排鉴定,同时,要对邓玉娇好生保护,避免其精神受到刺激。无论最后邓玉娇被以何种罪名起诉,被判处什么刑罚,如果她本来就没有精神病,那就绝不该被“折腾”成“精神病人”。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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